沖擊電壓發生器進行沖擊電壓耐受試驗的程序與試品性質有關。由有關規定應采用哪一種程序。在程序A、B和C中,施加到試品上的電壓僅僅是規定的耐受值,而在程序D中,必須施加幾個電壓等級。
國電西高GDCY系列沖擊電壓發生器
注:不同程序的“試驗目的”不同,但對絕緣配合(GB311.1)來講,假定試驗結果是相同的,
耐受電壓試驗程序A
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3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。如果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未發現損壞,則認為通過試驗。注:這種程序推薦用于非自恢復絕緣。
耐受電壓試驗程序B
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15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,如果在自恢復絕緣上發生不超過2次破壞性放電,且按有關技術委員會規定的檢測方法確定非自恢復絕緣上無損傷,則認為通過試驗。除非另有規定,試驗程序應按如下規定進行:
1)沖擊次數至少15次;
2)非自恢復絕緣上不應出現破壞性放電;如不能證實,可通過在最后一次破壞性放電后連續施加3次沖擊耐受來確認;
3)破壞性放電的次數不應超過2次(此次數是指從第1次施加沖擊至最后1次施加沖擊的合計破壞性放電次數,且僅發生在自恢復絕緣上);
4)如果在第13次全第15次沖擊中發生1次破壞性放電,則在放電發生后連續追加3次沖擊(總沖擊次數最多18次)。如果在追加的3次沖擊中沒有再發生破壞性放電,則認為試品通過試驗。
耐受電壓試驗程序C
沖擊電壓發生器對試品施加3次具有規定波形和極性的耐受電壓,如果沒有發生破壞性放電,則認為通過試驗;如果發生破壞放電超過1次,則試品未通過試驗;如果僅在自恢復絕緣上發生1次破壞性放電,則再加9次沖擊,如再無破壞性放電發生,則試驗通過。